陈前,张登金与唐义权,王建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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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3179号案件名称
陈前,张登金与唐义权,王建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前;张登金;唐义权;王建平;谢晋;刘海俊;蒋兵;李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3179号 原告:陈前,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雪燕,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登金,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雪燕,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义权,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王建平,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谢晋,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海俊,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蒋兵,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李玉,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陈前、张登金与被告唐义权、王建平、谢晋、刘海俊、蒋兵、李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义权、王建平、谢晋、刘海俊、蒋兵、李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前、张登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义权、王建平、谢晋、刘海俊、蒋兵、李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前、张登金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张登金撤回对被告唐义权、王建平、谢晋、刘海俊、蒋兵、李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陈前、张登金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果 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明 文 书 记 员 田 甜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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