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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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再2号案件名称
刘军、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军;于辉;方兴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再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军,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系刘军丈夫。原审被告:于辉,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方兴远,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原告刘军因与原审被告于辉、方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亳检民(行)监[2019]3416000271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622民抗4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审原告刘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军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刘军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8)皖162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审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刘巧红人民陪审员 楚明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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