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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再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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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再2号
  • 案件名称

    刘军、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军;于辉;方兴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再2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刘军,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系刘军丈夫。原审被告:于辉,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被告:方兴远,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审原告刘军因与原审被告于辉、方兴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亳检民(行)监[2019]3416000271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622民抗4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审原告刘军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军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刘军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8)皖162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审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刘巧红人民陪审员  楚明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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