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念英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002财保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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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财保36号案件名称
薛念英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薛念英;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财保36号申请人:薛念英,女18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华,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东安区江南八面通街99号。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南市街。法定代表人:朴春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薛念英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爱民区金邸公馆、建筑面积121.22平方米房屋一处;金邸公馆6号楼、建筑面积108.7平方米房屋一处;金邸公馆6号楼、建筑面积52.78平方米房屋一处;金邸公馆6号楼、建筑面积108.7平方米房屋一处;并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爱民区金邸公馆1号楼、建筑面积121.22平方米房屋一处,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爱民区金邸公馆6号楼、建筑面积108.7平方米房屋一处,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爱民区金邸公馆6号楼、建筑面积52.78平方米房屋一处,期限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爱民区金邸公馆6号楼、建筑面积108.7平方米房屋一处;期限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卢广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珊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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