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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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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998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兴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998号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三架山村半岛国际温泉第2区3栋1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14260403G。法定代表人:黄兆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云,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宇,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兴,男,1985年11月14日,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田兴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半岛温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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