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山市人民法院、韦宝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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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381执216号案件名称
合山市人民法院、韦宝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合山市人民法院;韦宝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8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罗友才。被执行人韦宝玉,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被执行人韦宝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宝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7日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韦宝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5000元罚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韦宝玉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核实被执行人韦宝玉名下有车牌号为桂B×××××的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但该车辆已经老旧并且达到报废标准,已无处理价值,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在本案应承担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宝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于宁审 判 员 罗宝龙审 判 员 陈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兰定城书 记 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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