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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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909号案件名称
赵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某;陈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909号原告:赵某,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亮,男,系辽宁诉之家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大连市中山区,系辽宁诉之家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推荐。被告:陈某,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车延滔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坚壮书 记 员 徐祺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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