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丽梅、龙国钦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恢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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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恢107号案件名称
陆丽梅、龙国钦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陆丽梅;龙国钦;李文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陆丽梅,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龙国钦,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李文威,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陆丽梅与被执行人龙国钦、李文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陆丽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981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国钦、李文威返还购买土地款90581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国钦、李文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龙国钦、李文威的财产进行查询,其在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目前被执行人龙国钦、李文威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0581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龙国钦、李文威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桂0981执恢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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