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润硕包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派德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3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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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363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州润硕包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派德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州润硕包装有限公司;常州市金派德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润硕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2355346XA,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虞伟亚。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派德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Y5TKDXD,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委省庄村396号。法定代表人:沈巧凤。申请执行人常州润硕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派德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210.8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但被退回。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汽车等。3、本院至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2021年6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2年,到2023年6月10日止,现已由(2021)苏0492执760号案件提起司法拍卖程序。6、本院依法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歇业。7、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派德汽车附件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查封的机器设备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21)苏049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蒋政宁审判员 周 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东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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