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玉庆、李永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639号之十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639号之十
  • 案件名称

    李玉庆、李永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玉庆;李永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63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李玉庆,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李永升,男,汉族,1967年12月03日生,住义县。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永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升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27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