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书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初6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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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9民初6259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书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书臣;马存贤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9民初6259号原告: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闫立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博,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贝洁,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存贤,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刘书臣,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马存贤、刘书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胜印书 记 员 刘 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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