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龚春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608财保1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8财保109号
  •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龚春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龚春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财保109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地质大厦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3875662P。负责人:杨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馨,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0号第1层、2层、5-7层、19-28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58402U。负责人:李锦奎。被申请人:龚春兰,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于2021年8月19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春兰的财产在人民币442692.85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提供担保。2021年9月2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龚春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房产。案件申请费2733.5元,由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洁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