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等朱俊琴、苏付保、麻占萍、于新兵、张克云、何桂敏、张克欢、马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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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特1337号案件名称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等朱俊琴、苏付保、麻占萍、于新兵、张克云、何桂敏、张克欢、马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朱俊琴;苏付保;麻占萍;于新兵;张克云;何桂敏;张克欢;马新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特1337号申请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园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荣,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军,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琴,系李军妻子,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人:朱俊琴,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人:苏付保,男,1966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人:麻占萍,女,1967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人:于新兵,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人:张克云,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人:何桂敏,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人:张克欢,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人:马新艳,女,1979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军、朱俊琴、苏付保、麻占萍、于新兵、张克云、何桂敏、张克欢、马新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军、朱俊琴、苏付保、麻占萍、于新兵、张克云、何桂敏、张克欢、马新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20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李军、朱俊琴于2021年11月10日前向申请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999.58元、利息10,054.35元、律师代理费3,553元,合计68,606.93元;于2021年11月10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剩余38,606.93元于2022年6月10日前偿还; 二、申请人李军、朱俊琴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352083‰向申请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21年6月24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 三、若上述款项逾期偿还,则申请人李军、朱俊琴需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234375‰向申请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申请人苏付保、麻占萍、于新兵、张克云、何桂敏、张克欢、马新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申请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军、朱俊琴、苏付保、麻占萍、于新兵、张克云、何桂敏、张克欢、马新艳于2021年8月20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铭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诚书记员 梁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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