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庆雷、张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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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196号案件名称
焦庆雷、张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焦庆雷;张健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196号原告:焦庆雷,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华,系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庆雷诉被告张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庆雷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庆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庆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焦庆雷负担。审 判 员 宿凇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红梅书 记 员 柴萌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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