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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电民与左爱亭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647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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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647号之八
  • 案件名称

    杨电民与左爱亭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电民;左爱亭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64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杨电民,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X县X镇X村X组人,农民。被执行人:左爱亭,女,汉族,1968年11月19日生,住X县X镇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爱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爱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1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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