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靖宇宏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2民初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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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民初813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靖宇宏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靖宇宏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2民初813号原告:湖南永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淑敏,女,1967年5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被告:靖宇宏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姜苏航,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春彦,女,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职员,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作杰,吉林盛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永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宇宏晟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湖南永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永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明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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