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禹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5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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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540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禹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禹锋;代燕杰;徐雨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54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670097534T。负责人:赫立武,该行行长。住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锋,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代燕杰,女,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徐雨亭,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诉被告禹锋、代燕杰、徐雨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9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洪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晓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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