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献琼、蔡琼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821执1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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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桂0821执1881号案件名称
赵献琼、蔡琼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献琼;蔡琼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821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赵献琼,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广西平南县,现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系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龙,系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琼富,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赵献琼与被执行人蔡琼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琼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献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蔡琼富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赵献琼,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财产保全费1780元及申请执行费26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蔡琼富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以(2020)桂0821执18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琼富名下位于平南镇××路(鼎盛时代A区011505号)商品房[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一套。并于以(2020)桂0821执188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商品房,并于2021年06月05日至2021年06月06日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宾妤参加竞拍,并以417558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并于2021年6月10日将尾款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据此,应将该标的物解除查封并转归买受人所有。另查明,上述不动产设置有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优先受偿),故在扣除本案的执行费、受理费、优先受偿金额、税费、辅拍费后,申请执行人最终分得金额为120792元,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债务。因拍卖款不足以偿还被执行人在本院的债务(详情细看分配方案)。此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故经合议庭合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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