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林伟、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7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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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7533号案件名称
潘林伟、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潘林伟;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7533号 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0T26N。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永,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林伟,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若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贾旖旎书 记 员 惠嘉瑜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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