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奔宝奥众汽车维修部行政非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57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5782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奔宝奥众汽车维修部行政非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奔宝奥众汽车维修部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78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号。负责人:陆荐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奔宝奥众汽车维修部,住所地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四块石D园126号。经营者谭明明,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与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奔宝奥众汽车维修部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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