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中、陕西利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刘素英、孙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恢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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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恢3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宝中、陕西利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刘素英、孙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宝中;陕西利邦实业有限公司;刘素英;孙洁;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恢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宝中,男,生于1962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利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中,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素英,女,生于1950年5月5日。被执行人:孙洁,女,生于1973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洁,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宝中、陕西利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素英、孙洁、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素英、孙洁、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宝中、陕西利邦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150000元及利息119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238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宝中、陕西利邦实业有限公司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5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7执监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共计履行55000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以(2016)陕0721执4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宝中、陕西利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洁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交纳100000元,本院已将10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宝中,剩余案款未履行。2021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张宝中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素英、孙洁、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素英、孙洁、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孙洁名下有股票,经本院同意后,被执行人孙洁自行将其股票变现后,向本院交纳案款100000元,本院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宝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8年12月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洁与其丈夫朱某某共同共有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办事处广坪村一组的自建房,本院执行中再续查封三年。因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系该村集体所有,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刘素英、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裁定对上述不动产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予以扣留、提取。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素英、孙洁、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宝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素英、孙洁、汉中天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宝中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紫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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