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瑞丰、董晶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6民初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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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6民初1590号案件名称
董瑞丰、董晶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瑞丰;董晶岩;朱旭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6民初1590号原告:董瑞丰,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董晶岩,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朱旭春,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绥棱县第一中学教师,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董瑞丰、董晶岩与被告朱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董瑞丰、董晶岩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瑞丰、董晶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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