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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赵南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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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03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赵南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赵南星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037号原告:赵某某,男,200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刘家瑗,系原告母亲。被告: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黄源,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因该案管辖权不属本院受理范围,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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