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赵南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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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037号案件名称
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赵南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赵南星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037号原告:赵某某,男,200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刘家瑗,系原告母亲。被告: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黄源,该公司经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陕西新东方烹饪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因该案管辖权不属本院受理范围,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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