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6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643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良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643号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万寿桥村七组。法定代理人:王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新建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184240008A。法定代表人:杨国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国良,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良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良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智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