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佐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捷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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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387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佐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捷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佐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捷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387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原告石家庄佐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捷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11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冀011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八行、第九行的:“保全费554元,合计1121元”补正为“保全费564元,合计1131元”。审判员 石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航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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