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学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81刑初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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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刑初315号案件名称
刘振学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振学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21)辽018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xx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振学,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1996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xx机关取保候审。辩护人值班律师洪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侦监刑诉(2021)Z267号指控事实2020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振学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新民市前当堡镇茨林子村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民市大民屯镇南岗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振学血液酒精含量为116.3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振学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振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刘振学还具有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适用速裁程序的从轻处罚情节。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振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建新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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