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61民初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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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61民初1234号案件名称
张晓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晓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刘跃柱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61民初1234号原告:张晓强,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爱国街四委六组258-107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跃柱,男,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原告张晓强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被告刘跃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张晓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晓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洋洋书 记 员 于思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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