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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凤与邱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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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48号
  • 案件名称

    杨春凤与邱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春凤;邱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凤,女,汉族。被执行人:邱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春凤与被执行人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6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8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邱伟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春凤借款338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108000元,下余2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利息部分待本金还清后另行计算。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主张。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恢14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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