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杰、乌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34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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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344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宏杰、乌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宏杰;乌兰;都巴特尔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3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宏杰,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兰,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都巴特尔,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726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乌兰、都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都巴特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乌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email protected]内存款人民币2220.67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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