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宏杰、乌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344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34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宏杰、乌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宏杰;乌兰;都巴特尔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3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宏杰,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兰,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都巴特尔,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726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乌兰、都巴特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都巴特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乌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email protected]内存款人民币2220.67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