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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蒯本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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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527号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蒯本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蒯本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527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君,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蒯本刚,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被告蒯本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银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蒯本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 芬书 记 员 王 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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