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海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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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84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海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海东;陈玉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AJE88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桢,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海东,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陈玉兰,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东、陈玉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东、陈玉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陈玉兰、王海东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3615.8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9.8%,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以未偿还借款本金63615.8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869元,申请执行费867.2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王海东、陈玉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东、陈玉兰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中华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海东名下,本院以另案于2021年3月12日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根据系统反馈,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别克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海东名下,本院在查封过程中,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反馈,前述车辆已经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故本院无法查封。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王海东、陈玉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63615.8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86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王海东、陈玉兰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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