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与邵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8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898号案件名称
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与邵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邵萍案件缘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8898号 原告: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13-1同聚远景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5520318258。负责人:连毅。被告:邵萍,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邵萍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员 周 游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林 子书 记 员 陶 颖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星波与俞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苏02民终3876号 下一篇 李梅荣、青海隆德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