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陈国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申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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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申13号案件名称
李丹、陈国栋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丹;陈国栋;王伟;赵成绪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李丹,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申请人陈国栋,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申请人王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申请人赵成绪,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再审申请人李丹因与被申请人陈国栋、王伟、赵成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丹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与凤万强于2011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凤万强于2019年10月3日去世。再审被申请人是否与凤万强存在雇佣关系,再审申请人不清楚,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未出庭,所出具的欠条未经质证,并不能认定是由凤万强本人签字。再审被申请人在凤万强生前并未向凤万强催要过劳务费,再审申请人认为该笔债务并不真实存在。一审法院对事实及证据是否真实并未调查、核实,存在重在错误,故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并请求再审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再审费用。本院经审查查明,再审被申请人陈国栋、王伟、赵成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再审申请人李丹给付拖欠工资款215000元,并提交了李丹丈夫凤万强出具的欠条一张。张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辽018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再审申请人李丹的诉讼请求,李丹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李丹在一审判决下发后,不通过上诉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而是选择提出再审请求,有违两审终审制基本原则。另外,再审申请人李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自己权利,本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判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李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鹏审判员 齐东春审判员 李艳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 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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