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东秀、刘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11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1108号
  • 案件名称

    刘东秀、刘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东秀;刘冬梅;刘冬舫;吴建设;张美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刘东秀,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申请执行人:刘冬梅,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申请执行人:刘冬舫,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执行人:吴建设,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执行人:张美娜,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刘东秀、刘冬梅、刘冬舫与吴建设、张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东秀、刘冬梅、刘冬舫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建设、张美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建设、张美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建设、张美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自2021年7月26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建设、张美娜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财付通、支付宝的余额信息。被执行人吴建设、张美娜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三、2021年8月23日本院经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得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四、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建设、张美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0年9月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刘东秀、刘冬梅、刘冬舫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建设、张美娜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东秀、刘冬梅、刘冬舫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建设、张美娜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东秀、刘冬梅、刘冬舫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华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