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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霞、李晴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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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717号
  • 案件名称

    高素霞、李晴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高素霞;李晴;谷朋剑;高有;高德祯;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717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雯桁,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谷朋剑,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转盘,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31126303X    被告:高素霞,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转盘,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09040941    被告:高有,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01230919    被告:李晴,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09060923    被告:高德祯,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12180915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朋剑、高素霞、高有、李晴、高德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朋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嘉澍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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