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霞、李晴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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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7717号案件名称
高素霞、李晴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素霞;李晴;谷朋剑;高有;高德祯;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7717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雯桁,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谷朋剑,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转盘,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31126303X 被告:高素霞,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转盘,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09040941 被告:高有,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01230919 被告:李晴,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09060923 被告:高德祯,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512180915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谷朋剑、高素霞、高有、李晴、高德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朋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嘉澍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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