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701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701号之六案件名称
韩红渠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红渠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701号之六被执行人:韩红渠,男,汉族,1971年11月08日出生,住汤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红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红渠在中国工商银行36×××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0.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 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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