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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站成、武利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初9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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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初99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站成、武利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站成;武利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初99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站成,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刘凯国,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利伟,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站成与被申请人武利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豫0329民初9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利伟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王战成于2021年8月27日向我院申请,申请对武利伟名下的存款或网络资金1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理由为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根据调解书的义务,王战成应解除对武利伟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战成申请解除对武利伟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利伟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财产保全费在本案其他法律文书中已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佳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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