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芝等与赵建中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特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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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739号案件名称
王玉芝等与赵建中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玉芝;赵丹;赵建中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特1739号申请人赵丹,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王玉芝,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赵建中,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赵丹、王玉芝申请宣告赵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二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赵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二申请人要求撤回宣告赵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丹、王玉芝撤回要求宣告赵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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