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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锋、郭晓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629民初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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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629民初1855号
  • 案件名称

    李云锋、郭晓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云锋;郭晓利;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9民初1855号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委托代理人:田俊安,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居民,住该处。被告:李云锋,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住该村。被告:郭晓利,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住该村。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锋、郭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晓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晓利的起诉。 审  判  员     吴新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昊杰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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