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锋、郭晓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629民初1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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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629民初1855号案件名称
李云锋、郭晓利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云锋;郭晓利;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9民初1855号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委托代理人:田俊安,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居民,住该处。被告:李云锋,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住该村。被告:郭晓利,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住该村。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锋、郭晓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晓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晓利的起诉。 审 判 员 吴新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昊杰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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