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哲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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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048号案件名称
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哲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哲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小赵台村4112。法定代表人:关洪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予涵,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哲,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执行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刘宁哲给付24120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宁哲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哲,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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