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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阿合哈提·组开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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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56号
  •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阿合哈提·组开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阿合哈提·组开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李鸿刚,该机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该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干部。        被执行人:阿合哈提·组开西,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与被执行人阿合哈提·组开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2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332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75332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与被执行人阿合哈提·组开西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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