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卓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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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496号案件名称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卓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卓灵;甘海志;甘偲成;甘钊宇;甘某;陆茂周;刘德才;覃达林;刘品广;冯明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朝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35153155P。法定代表人:覃方仕,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学,男,该社法律合规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女,该社法律合规部职员。被执行人:甘卓灵(曾用名:甘石月),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甘海志(曾用名:甘弟),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甘偲成(曾用名:甘振均),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甘钊宇,男,199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甘某,女,200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法定代理人:邹某(系甘某的母亲),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陆茂周,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刘德才,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覃达林,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刘品广,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冯明光,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甘卓灵、甘海志、甘偲成、甘钊宇、甘某、陆茂周、刘德才、覃达林、刘品广、冯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卓灵、甘海志、甘偲成、甘钊宇、甘某、陆茂周、刘德才、覃达林、刘品广、冯明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甘卓灵、甘海志、甘偲成、甘钊宇、甘某在继承甘智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736651.09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被执行人陆茂周、刘德才、覃达林、刘品广、冯明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申请执行人对甘智宏名下的坐落于广西平南县六陈镇车垌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权证六陈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4)第××号]一幢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上述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255元及申请执行费19767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21)桂0821执4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陆茂周、刘德才、覃达林、刘品广、冯明光名下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2021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陆茂周、刘德才、覃达林、刘品广、冯明光到庭确认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陆茂周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1022元(50万元用于偿还本案贷款本金、11255元用于支付本案受理费、19767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并提取(2021)桂0821执459号案拍卖甘智宏名下位于平南县平南镇行政西副轴地段天悦居01幢9层3单元030902号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一套的剩余款项至本案账户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剩余债务按照分期还款协议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陆茂周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102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9767元后,剩余511255元(含受理费1125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以(2021)桂0821执49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2021)桂0821执459号案标的款279475.43元至本案标的款专户,该款项待办理退款手续后即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侯家栋书 记 员 徐汉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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