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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芬芬、张明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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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414号
  • 案件名称

    薛芬芬、张明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薛芬芬;张明行;李和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414号 原告:李某平,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姣,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张某行,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原告李某平与被告薛某某、张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姜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苗攀、高延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苗  攀人民陪审员 高延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清华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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