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芬芬、张明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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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414号案件名称
薛芬芬、张明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薛芬芬;张明行;李和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414号 原告:李某平,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某姣,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张某行,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原告李某平与被告薛某某、张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姜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苗攀、高延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苗 攀人民陪审员 高延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清华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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