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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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330号案件名称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巧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330号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法定代表人:吴中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梦蝶,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巧云,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 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彭佳丽书 记 员 康颖妮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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