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身记、姜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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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4671号案件名称
樊身记、姜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樊身记;姜海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671号原告:樊身记,女,1992年2月8日生,满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张璐,辽宁研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军,男,1994年1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樊身记与被告姜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现缴费期限已过,原告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身记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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