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江苏朋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492执8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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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92执880号之二案件名称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江苏朋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苏朋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92执8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00014109840W,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5楼。法定代表人:吴琪明。被执行人:江苏朋和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1L71F42,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横林镇武青路13号。法定代表人:孙正才。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江苏朋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782512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立案后即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另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大型机器设备气化炉一套采取现场查封措施。因被执行人欠款较多,暂无能力一次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核实,是申请执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92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周 琪审判员 蒋政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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