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和平与彭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0民初4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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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0民初4019号案件名称
马和平与彭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和平;彭华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4019号 原告:马和平,女,1974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清,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华明,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伦,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和平诉被告彭华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和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和平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马和平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谢 剑 书 记 员 谢 洋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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