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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11执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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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执663号
  • 案件名称

    营口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营口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811执663号营口某有限公司:赵某某与营口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811民初164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21)辽0811民初1640号判决书的法律义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zdqz联系人:继越联系电话:0417-2215635本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平原路3号邮编:115005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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