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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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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69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兵兵;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69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 负责人:沈建峰,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刘兵兵,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兵兵名下银行存款486902.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243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兵兵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浐灞生态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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