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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汝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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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1144号
  • 案件名称

    何汝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汝祥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3执1144号被执行人:何汝祥,男,1976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被执行人何汝祥罚金刑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何汝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00元及退赔受害人犯罪所得159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何汝祥现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144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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