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汝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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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1144号案件名称
何汝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汝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3执1144号被执行人:何汝祥,男,1976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被执行人何汝祥罚金刑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何汝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3000.00元及退赔受害人犯罪所得159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何汝祥现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3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144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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