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刚、金泽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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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583号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刚、金泽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刚;金泽先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583号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3171J。 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雪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刚,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金泽先,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刚、金泽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孔 飞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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