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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刚、金泽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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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58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刚、金泽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刚;金泽先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583号     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83171J。 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雪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刚,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金泽先,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刚、金泽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运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孔  飞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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